“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教育者的权责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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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教育者的权责探讨.doc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教育者的权责探讨   摘要:在当今向创新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急需大量具有创新和开拓能力的人才。根据这种需求,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通过对多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践过程的观察,分析了大学生在参与“大创”过程中的认知规律,探讨了实践活动中教育者的责任与权力。旨在为促进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参考,使学生在科研中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培养学生的创新兴趣和科研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具有创新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研究型创新人才。   关键词:创新性实验;大学生;教育者;权责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028-02   从2006年起,教育部启动了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2007年,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融入到教育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2010年至2013年,吉林大学相关组织部门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审批、评价和组织方法进行了不断地调整尝试。   基于往年项目分析,大学生创新项目的课题主要来自于导师科研方向、学生自主选题及导师引导下的学生自主选题。其中,以导师科研方向为课题的项目完成质量较好,但对学生工作能力的培养多于对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而对于学生自主选择的课题,在研究过程中严重依赖指导教师的引导,虽然最终学生能力有所提升,但不容易转变为论文、专利等具体化表现。作为科研人员,导师选题一般从学术研究角度出发,更注重选题的科学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而学生主要从生活基本需要出发,选题更具趣味性和新颖性。能否协调好这两者的立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挥和项目的成败。因此,导师在协助学生选题时,应以学生为主,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缺乏科研经历的情况,避免选题过大、内容过深等问题,同时应指导学生进行思考,在实践过程中逐渐让学生学会发现问题,自行立题。   一、实践活动中学生的认知规律分析   在教学活动中,了解受教育者的认知规律是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前提,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通过对2013―2015年15组“大创”项目过程的观察和分析,发现学生在项目不同阶段以及面对内部不同意见和研究困境等问题时表现各不相同,可归结为如下几类:①表现不积极,但规定任务都能自主完成,自我意识强;②投机争利,目的性强,开始时参与积极,但做事懈怠;③随波逐流,没有或拒绝发表自己的意见,没有担当;④想法很多,但考虑不周全,做事三分钟热度;⑤自我否决,对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过分放大,对细节钻牛角尖。   目前,大二和大三学生是“大创”的主要参与者。相比较而言,大三学生项目申请书的质量要好于大二学生,但后期工作态度懈怠。这是因为,大三学生参与的实践课程多余大二学生,使得大三学生申请书格式更加规范,但大三下半年学生需参与保送研究生、就业、毕设等,与“大创”时间有所重叠。而且由于“大创”没有强制惩罚机制,大三学生对“大创”的态度基本处于可做可不做的应付状态,仅在中期检查、结果验收及指导教师再三督促时才会将工作实施下去。而大二的学生由于缺乏相关能力和经验,普遍只能发现问题,没有设计解决方案能力。   二、实践活动中教育者的权责问题描述   在校内实施的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创新实践活动归根结底还是教育工作,因此指导教师的引导和监督对于教学质量的影响不容忽略。在受教育者、教育者、教学三者关系中,教育者永远是连接的纽带和全程的决策者。但在课外实践教学中,教学内容的特殊性使得教育者的作用更加复杂,要求教育者采用更灵活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另一层面上,课外实践教学更像是一对一的引导式教学,对教育者的判断力、职业道德、学识、技巧、耐性有更高的要求,但同时相应的也需要权威性和资源控制权。   相对于传统教学,课外创新实践教学,如“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让未曾承担过任何项目责任的学生签署基金项目合同,却没有提供相关文件对注意事项进行详尽的解释。同时,作为教学环节的拓展,项目过程还必需遵守教育原则,所以只能让老师作为指导参与项目的协助和监督。那其结果必然是:学生不知工作如何开展,提不出有创意或有效的解决方法,碰到挫折就放弃;教师不能紧跟所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消极怠工的学生也不进行任何强制干预。当然,为了避免上述问题,项目组织管理机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给予参与“大创”的指导教师学时补贴,让中途停止指导项目的教师暂停“招大创”等,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三、实践活动中教育者的权责问题分析   明确教师在“大创”指导过程中的权利、责任是“大创”项目能够真正地实现培养创新性人才这一目的的基础之一。针对以上问题,对于“大创”管理细节中指导教师的权利、责任增加如下。   (一)指导教师的责任   1.由于时间和条件限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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