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法律制度 文字版课件供参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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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东盟概况 本章节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了解东盟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地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 1.东盟的形成历史及在国际社会的重要地位。 2.东盟的法律文化及其对我国尤其是云南发展的重要性。 今天的东盟不仅是这个地区功能健全、不可或缺的实体,还被看作是远远超越这个地区的一股真正的力量。她还是在联合国发展领域中可以信赖的伙伴。 ——前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 2000年2月16日 一、东盟的成立 东南亚(Southeast Asia)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地区名称。 东盟的全称为东南亚国家联盟(英文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一)东盟国家 成员国现共有10个: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候选国:东帝汶(2006年7月申请加入) 。对话伙伴国11个: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美国、巴西。 ??地理 这一组织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形成一个人口5.7亿、面积达450万平方公里的10国集团。 ??政治 ?? 人民代表制国家:越南、老挝 ?? 议会共和制国家:新加坡、(东帝汶) ?? 总统共和制国家: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 君主制国家: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和文莱 ?? 军政府国家:缅甸 ??法律和法律制度 ?? 1.世界各主要法律文化和传统在此交融。 历史上东盟不少国家是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殖民地,两大法系的传统在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上烙下了深刻的印迹;战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越、老、柬、缅等国法律又增添了社会主义的内容;同时,一些宗教性的法律传统也有深刻的历史影响,马、印尼、文莱的伊斯兰法律,泰、缅、柬的佛教法律。 2.各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 有法制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如新加坡;有连最基本的法律和司法体制尚未健全的国家,如柬、老、缅等。 很多国家在探索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总之,东盟各国的法律制度纷繁复杂,内容十分庞杂。 (二)东盟成立的宗旨 ??本着平等合作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来加速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增进地区间的积极合作和相互援助,同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保持紧密和有益的合作。 (三)东盟的基本目标 东盟成立时发表的《东盟宣言》: 1.以平等和参与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从而增强东南亚国家共同体繁荣、和平的基础; 2.通过永远尊重正义、法治和忠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合作; 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二、东盟的组织机构 东盟自成立以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设立组织机构。目前东盟的主要相关组织机构有: ?? (一)首脑会议 ??是东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讨论和确定东盟的基本方针。主席国外长担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于1976年在印尼的巴厘岛举行。至今为止,东盟举行了21次首脑会议,2012年11月18日第21届东盟首脑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东盟秘书长由东盟各国轮流推荐资深人士担任,任期5年。 历届秘书长: 1998-2002:鲁道夫·塞贝里诺,原菲律宾副外长 2003-2007:王景荣,原新加坡总理新闻秘书和次长 2008-2012:素林,原泰国外长 2013-2017:黎良明,原越南副外长 (二)外长会议 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 由东盟成员国的外长组成,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T)。 2012年7月9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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