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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历史概况 《法经》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集中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法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 1.从律典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办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客分立篇目,其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人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它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社会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开创了后世各代立法的根本精神。 3.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总之,无论律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二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原始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五、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变法涉及内容很多,今归纳如下: 1.政治方面: 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废除世卿世禄制。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又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办法。奖励军功的作法是: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宗室贵族无军功的,不得授爵位。有功劳的,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的,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2)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今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3)实行什伍制度。秦之乡邑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至此时,均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什,同于后代的保甲制度。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广大居民,规定什伍之内各家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2.经济方面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 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废井田,开阡陌。在全国范围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废止“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卖买田地。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凡努力耕织、生产多的,免除徭役。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 (3)统一度量衡。统一斗、桶、权、衡、丈、尺,并颁行了标准度量衡器,全国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3.社会方面 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具体规定: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 4.改法为律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其法律制度方面重要的是改法为律,改吴起的《法经》为《秦律》。 在我国古代社会,刑、法、律三字都含有法律之意。但它们彼此并不适用,且前后有一个发展演进过程。 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一般称法律为“刑”。如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九刑》、《吕刑》,春秋时期的郑国有《刑书》、《竹刑》、晋国有《刑鼎》等等,刑意即以刑罚罪。 春秋战国之际,人们开始改称法律为“法”。如晋有《被庐法》、楚有《仆区法》、《茆门法》,魏有《法经》等等。法字本意虽亦为刑,但已不仅仅是刑杀惩罚含义,它同时已有公平、公正的刑罚标准或日常规范的内涵。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此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元代称法为“通制”、“条格”等外,其他各代基本法律均称律。所谓律,本指音律,它是由各个固定音阶按规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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