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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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厅 林业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78号)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5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编绘农村地籍图,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省、市部署,逐步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任务分解 (一)开展农村地籍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查清辖区范围内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情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取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和房屋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开展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同时,一并进行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调查,查清地上房屋的产权状况,测量房屋房角点和边长等数据,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和房屋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对已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符合城乡规划的合法建筑收集相关登记信息证明,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 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实现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 (四)确权登记发证 已登记发证宗地,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对权属界线依法发生变更或权利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申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原登记宗地权属、界线、面积等有误的,及时办理更正登记。未登记发证宗地,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按照法定程序,依申请及时办理初始登记。 按照省、市部署,由试点逐步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宜本辖区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6月)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应于2015年5月底前上报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联系人:黄暹华,电话(传真):2942603。 2.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完成的时间节点及分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2015年6月底前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各县(市、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同时具备地籍测量和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作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作业单位。 4.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20年12月) 1.收集相关资料 收集整理前期土地调查、房屋调查、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2.制作工作底图 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全市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可函请省国土厅、住建厅协调省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提供现有测绘图件成果。暂无以上图件成果的地方,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工作。 3.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 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已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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