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冷修改)06040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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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冷修改)060402

第五章 征地拆迁和安置方案 5.1搬迁方案 本项目征用拆迁数量较少,不产生较大规模的移民及安置问题。 (1)征地 本项目站场和阀室用地面积为28708.5 m2,需征用土地。输气管线用地面积为386.8×104 (2)用海 本项目用海面积400×104 m (3)拆迁 本项目房屋拆迁39户,建筑面积为10140 m2,征用拆迁数量较少,不产生较大规模的移民及安置问题,所涉及的征用拆迁居民均在当地村镇安置。 5.2安置方案 5.2.1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西气东输工程的经验,输气管线和阀室在具体定位时,一般优化线路以避开建筑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域,因此,管道建设一般房屋拆迁量少,对于局部无法通行的个别房屋才考虑拆迁。 本项目房屋拆迁量是根据类似工程估算的,约为10140 m2,数据见表5.2-1。 表5.2 -1 项目房屋拆迁工程量表 市、县名称 管线长度 (km) 估算房屋拆迁户数 (户) 估算拆迁面积 (m2) 如东县 44 6 1560 南通市 46 16 4160 如皋市 25 4 1040 靖江市 48 6 1560 江阴市 10 3 780 常州市 18 4 1040 合计 =SUM(ABOVE) 39 =SUM(ABOVE) 10140 本项目拆迁政策参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和当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所涉及的拆迁房屋基本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宅,由当地村镇安排宅基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自拆自建或货币安置的方式。 拆迁时建设单位应注意与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好村民的建房用地问题。 5.2.2供地补偿方案 根据本项目的建设特点,管道沿线和施工便道用地由当地供给(临时用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期使用土地按一年考虑。 用地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土地补偿费。 使用土地届满,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项目用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等费用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5.3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及合理性 5.3.1征地补偿方案 项目征地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长梁保华签署了第26号省政府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全省正式执行。《办法》不但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还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立法,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医疗等问题有了可靠的保障,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详见表5.3-1。 表5.3-1 项目区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及最低补偿标准 类别 地 区 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元/亩) 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元/人) 一类 江阴市,常州市武进区 1800 20000 二类 南通市港闸区 1600 17000 三类 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靖江市 1400 13000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为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为: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10000、9000、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同时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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