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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的知识权产法

WTO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2005-09-30 00:00??来源: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的历程反映出统一化的特点。加入WTO之后,TRIPS协议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又一次修正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与科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统一化;TRIPS协议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化进程 我国知识产权法最初是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基本框架。基于对知识产权无保护,高科技就无法领先的认识,经济最发达、技术最先进的美国首先认识到涉外贸易 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美国凭借其国内贸易法中的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说服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改变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 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1](P14)。这是基于利益之争美国国内法的一次对外扩大化,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进程。在这种 形势之下,从1989年4月到1996年4月中美两国之间进行了四次艰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其结果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发生了重大调整:1990年9月7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9月4日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7次、30次会议 分别通过了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紧随其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出台了这三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于完善。 中国加入WTO既是机遇又将面临新的挑战。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与此相对应所设立三个理事会分别负责这三个方面协 议的执行。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于1995年生效。它依赖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和世贸组织的国际强制力使知识 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一个统一标准的新阶段[2](P144)。与现在所有知识产权的公约相比,TRIPS协 议的保护水平是最高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泛。TRIPS协议包括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三大内容:其中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最低要求是 所有成员国国内立法所应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对于一般要求,各成员国则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又一次面临着挑战。作为迅速的回 应,2000年8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7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了 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比有了长足的发展。 二、专利法最 先作出反应的是《专利法》:修改前后均为69条,其中未修改的为27项,发生变化的有35项,修改了28项条款,删除4条2款,增加3条2款,直接适用 TRIPS协议内容的有9项;非实质性内容修改11条,对实质性修改的有31条,其中三分之一的内容都与TRIPS协议有关。 在沿用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之下,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行政终局决定提供了司法审查机会。原《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 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修改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向法院起 诉……”,赋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人起诉权,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取消了“计划许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将与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3]:取掉了“国有 企业对专利的持有”,即不再按企业性质确定专利的归属,删掉了“国有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 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更加严格,首先表现对依存专利的认定上,将原来的“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的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 技术上先进……”修改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同时在新专利法第52条较原专利法54条增加一款,对强制许可的范围、时间及终止都增加 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表明对专利权人权利的尊重和扩大。 赋予职务发明创造人获酬和成果归属约定权,对采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技术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在事先订立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 利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就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同时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设计人不但应当给予报酬,而且报酬的数额应当合理,第16条修改为 “……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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