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教育法学讲座(第七讲学校安全事故)
学校安全分类---引发因素立场 学校安全分类---致伤因素立场 校园建筑物、设施缺陷引发伤害 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损伤; 教学仪器设备缺陷、操作不当所导致死亡、损伤; 校园体育活动引发伤害 运动中猝死、损伤及残疾; 运动后猝死、损伤及残疾; 校园学生间相互所致伤害 蓄意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组织性、群体性; 激情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临时性、个体性; 吸食管制性物质、饮酒所致死亡、损伤; 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搜查 体罚死 体罚性损伤 抗议性自杀 抗议性企图自杀 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 学校安全分类---致伤因素立场 校园性侵犯所致伤害 强奸 猥亵 性侵犯后精神障碍 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伤害 疾病发作通知、护送迟缓; 学校内治疗引发医疗纠纷; 食物中毒 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 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 的凌辱、损伤;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 车祸、摔跌、溺水、迷失; 学校安全的分类---诉讼立场 根据判断学校过错的立场,可分为: 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 学校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及教师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 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教师错误行为伤害事故 教师不作为事故 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二、学校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 教育公法方面: 1986-7-1:《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1994-1-1: 《教师法》第35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5-1:《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3-9-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学校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 刑法方面(1): 1979-7-1: 《刑法》第14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7-3-14 修订《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86-8-15: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0-8-15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二、学校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 刑法方面(2): 1990-6-4:最高法院给广东省高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 你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990-11-24:最高法院给最高检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 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并且危害程度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条文中的“杀人”,仅指故意杀人,不包括过失杀人。而且,考虑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他们的过失犯罪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