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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44
处罚事项名称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生产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药品的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部门单位不填,由县编办统一编码)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实施主体 法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一般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按案件来源→(立案)初查审核→(出示执法证件/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取证、调查询问)→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处罚内容、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受理→听证)→根据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决定→告知(送达)→结案” 行政处罚过错(失渎职)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对人救济渠道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根据复议情况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实施主体联系电话 023 监督主体 023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45
处罚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部门单位不填,由县编办统一编码)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实施主体 法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还需撤销其批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已取得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按案件来源→(立案)初查审核→(出示执法证件/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取证、调查询问)→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处罚内容、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受理→听证)→根据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决定→告知(送达)→结案” 行政处罚过错(失渎职)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对人救济渠道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根据复议情况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实施主体联系电话 023 监督主体 023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46
处罚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部门单位不填,由县编办统一编码)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实施主体 法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其已取得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流程图 行政处罚:按案件来源→(立案)初查审核→(出示执法证件/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取证、调查询问)→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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