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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提纲: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二)相关总结和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
1.物权说
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
债权说及其评价
1.债权说
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
1.知识产权说
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
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
1.无形财产说
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
1.宪法
2.民法
3.刑法
4.几大基本法
(二)不足之处
1.主法的不到位
2.民法不完善
3.刑法不落实
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
5.制度不完善
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因为双方是侵权的主要群体。而且,运营商占据着主要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格式条款,这对客体的我们有着极大的不公平性,所以,为了平衡,也可以这么说,权力越大,你的责任越大,所以,保护我们这些客体的“财产”的安全义务就要你(运营者)来承担了。
当然,我们也要自尊自爱,对于正当管理我们要服从,也要遵守。对于“私服”、“外挂”我们要懂得说“不”因为这本来就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相当于考试作弊一样,一旦这样造成损失,我们,怨不得别人,都是自己惹的事。而且,对于相关信息的传播我们也要注意,违法的,违背道德的,违背公平性的,我们应该学会住嘴,这也是自尊自爱。
其次,规范交易秩序也是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对交易平台的建立和规范。
这种交易平台应该统一制定。无论运营商的平台,还是第三方软件提供的平台,都是缺少相关信息的。所以,需要一个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首先是相关“实名”认证和备案,安全性是首要的,而且实名的认证也有一定的好处,就是在发生侵权和相关纠纷的时候,运营者可以做到及时的救济。并且,对交易秩序的管理也很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市场,同样也有市场的规范以及相关宏观和微观的调控,而虚拟物品的交易就不同了,它可谓说是无形的,同样就目前而言,是没有具体法律所有硬性规定的,当然,所谓的监管部门也不存在,所以,具体的“相关市场规范”的制定以及相关部门的成立,无论是对交易的稳定,还是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都是是大有裨益的。
最后,立法的明确才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最好的闸门。
然而其涉及实在太过广泛。而且先例不存在。这对立法方面造成了阻碍。
所以,将其归于合法财产的一种,让它走到保护的圈子里来,比如扩大司法解释,例如扩大《民法》中“财产”的范围、扩大《刑法》解释中对“侵权”以及“违约”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规定、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相关纠纷的处理,这样才对立法有所方便。2003年底,一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被我国成都的19名律师联名提出,这事引起了相关公众影响。同时,对基本法的巩固也是现状所需的,这对于切实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让后来者遇到这些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法行为必定追究相关责任,这不仅仅保护了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也为其未来更好的发展,铺平了一条道路。我们可以憧憬下,倘若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完善,对其的保护也是有凭有据,这将对网络产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点也会不断凸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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