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金信托合同模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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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金信托合同模板.

XXXX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托字 号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1.15受托人: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6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7优先受益人: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1.18一般受益人: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一般受益人。 1.19信托财产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证券经纪人: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1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22推介期:指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期间,即2009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推介情况提前结束推介期。推介期收益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年进行计算。 1.23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24信托财产总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5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26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7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8预警线:信托单位净值为0.9元,设为预警线。 1.30止损线:信托单位净值为0.85元,设为止损线。 1.31估值日与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进行估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由受托人进行估值,保管人进行核对(节假日除外)。 1.3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3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投资顾问:指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信托目的 本信托计划通过受益权结构化安排,受托人将两类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证券市场,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优先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一般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本信托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1,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4.3.1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单位净值降至预警线(信托存续期的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等于0.90,以下相同)时,受托人应于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前以录音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 4.3.2追加资金属于信托计划财产,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4.3.3追加资金后,若信托单位净值连续五个工作日回升到1.00以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追加部分的资金,但取回追加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4.3.4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单次取回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累计取回追加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 4.3.5一般受益人取回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4.3.6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一般受益人仍有未取回资金的,可向受托人申请部分取回资金,申请取回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第五条 信托计划期限、成立与生效 5.1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本信托之日起计算 投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债券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6.3 投资限制 6.3.1按前一日收盘价计算的单只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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