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咨询服务协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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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咨询服务协议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聘请中介机构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公司资管业务承揽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资管业务承揽阶段中介机构的聘请。 各部门拓展资管业务需聘请中介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理性原则,即向中介机构支付顾问费用额度应与中介机构所提供服务合理配比。 (二) 效益性原则,即在与所聘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公司收益,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 合规性原则,即在与所聘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等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拟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尽量选择具有咨询类、投资类、信息服务类等业务资质,拥有丰富客户资源,具有专业客户服务经验,享有良好声誉的机构作为合作对象。 各部门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全面了解并审慎考察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简介等资料。各部门承揽人员应了解并留存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中介机构联络人或经办人员的身份资料与联系方式等。 各部门应在与中介机构正式开展合作之前,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咨询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协议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一。 各部门负责人及承揽人员不得在与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并且应就此向公司出具相关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二。 各部门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合法开展业务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三。 各部门向公司申请咨询服务协议盖章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介机构简介。 (二) 中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中介机构联络人或经办人员的身份材料及联系方式。 (四) 部门负责人及承揽人员签署的书面承诺。 (五) 中介机构签署的书面承诺。 (六) 《顾问费支出申请表》。《顾问费支出申请表》中应对项目情况、支付比例、承揽情况等予以简要说明。《顾问费支出申请表》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四。 (七) 其他应提供资料。 顾问费用支付原则上在公司实现全部收入后进行。收入分阶段实现的,可分阶段予以支付。 顾问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基于合作项目所实现净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20%,超过净收入20%的,应同时报请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领导审批。 各部门向公司申请支付顾问费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已签字盖章的咨询服务协议。 (二) 《中介机构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含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分析、中介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中介机构工作报告》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五。 各部门经办人员在与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如发现经办人员有不当行为,将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公司除资管业务外,其他业务承揽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电话:0755联系人:彭翱 联系方式:027方:武汉隆翔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7栋1-4号商网 电话: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2、乙方是 ,主营业务范围为 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咨询,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在 “长夏武汉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中委托乙方担任咨询顾问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利用其丰富的市场渠道和优秀的客户资源努力促进、促成甲方开展本项目。 1.2 乙方主要负责与客户及有关各方沟通协调,应甲方要求参与并协助甲方与 的谈判和协议签署等。 1.3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与项目相关的部分调查工作。 1.4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分析、咨询、方案设计等顾问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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