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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土豪金必背.
? 第十三章 ?民事裁判
1.判决与裁定
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 形式 必须书面 通常书面,允许口头(但需要记入笔录) 内容 实体 通常处理程序,少数涉及实体 约束对象 判决对社会有效力 裁定对社会通常没有效力 执行力 需要有给付内容 公众查阅裁判权:公众对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权进行查阅;
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判决的错误:
(1)笔误(即误写、误算)用裁定补正:《民诉法解释》第245条 ?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民诉法解释》第242条
①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②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条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60、260条 ?
(2)方式:书面。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民诉法解释》第264条 ?
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257、264条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开庭方式灵活《民诉法解释》第259条 ?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2.传唤方式简便《民诉法解释》第261条 ?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民诉法解释》第261条
4. 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灵活《民诉法解释》第266条 ?
(1)可以没有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①由人民法院确定,②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3)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民诉法解释》第266条
5.审限很短:《民诉法解释》第258条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2)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原因《民诉法解释》第258条
①法院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民诉法解释》第269条
(2)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审限: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2.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只能由当事人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转。
(2)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264条
(四)简易程序的裁判
1.裁判文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民诉法解释》第262条
2. 简化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民诉法解释》第270条 ?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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