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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

1、法律的行为分类? 按不同的类型可分为十大类型: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分类);(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根据行为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分类);(3)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4)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5)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6)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7)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一定形式或生效要件进行分类);(8)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9)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分类);(10)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分类)。 2、原始社会与现实社会调控方式的区别? 所谓社会调控方式即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略。治国方略都是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由其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德治和法治是两种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原始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自然经济社会,道德对于血缘群体的凝聚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原始社会以氏族习惯(德治)作为社会调控方式。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实社会,法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远远超过了道德。故现实社会以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方式。这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在于,德治就是人治,法治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表现。法治是众人之治,而人治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法治是依据普遍规则实现的治理,人治是将人的任性置于首位。 3、资本主义法律的一般特点? 有五个特点: 一是法律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维护私有财产权第一次成为法律的首要功能;二是法律主张契约自由的原则。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根据自由意志订立的契约基础上;三是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法律上承认一切人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自由,即“人权”;四是维护依代议制政府为基础地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法律确认公民有普选和参政地权利;五是法治主义具有最高统治地位。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主张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 4、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五类:一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是按照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四是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五是按照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5、什么是法的继承及其依据?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前后之间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承接和继受关系。表现在新法在否定旧法阶级本质的基础上有批判有选择地吸收其有用成分,而不是全盘照搬。 法的继承的依据如下: (1)生产力和思想文化有继承性。后人不可能脱离前人的生产力和思想文化成果而发展。只能将其作为新的生产力和思想文化前进的起点。同时,法的发展也要适应生产力的要求和受思想文化的影响。 (2)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运行规律,表现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前后有联系。由于反映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反映现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所以新法对旧法可以有选择性。 6、法的效力等级和其确定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规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其确定原则如下: (1)首先取决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规的效力等级就越高;(2)对同一主体,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3)当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法优于前法”;(4)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规中,按严格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5)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行制定的法规。 7、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六类:一是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法律关系分可为,宪法、民事、经济、劳动、婚姻家庭、军事、文化、刑事、诉讼等九大类;二是按照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可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特殊)法律关系;三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四是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分为,确认的法律关系与创立的法律关系;五是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六是按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分为,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8、法律行为及其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性。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而人的法律行为总是和社会发生厉害关系,且人的法律行为具有社会互动性,即可引起他人行为。同时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还要受社会法律规范的制约。 (2)法律性。首先,法律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使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且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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