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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鲁西化工高能氮复合肥成功下线
鲁西化工高能氮复合肥成功下线
伴随着传统节日春节的日益临近,全国各种年终总结会议纷纷召开,我们清华大学与鲁西化工集团双方战略合作近两年、投巨资联合研发的高能氮复合肥项目于近期成功生产出合格产品,为2012年新春佳节献上丰厚贺礼,此刻我们清华大学高能氮复合肥技术组深感欣慰,这是我们清华大学高氮肥料第一次走出校门,实现工业化生产,清华大学王亭杰教授如是说。
鲁西高能氮复合肥是在原有喷浆造粒的技术上又一升级;是我们清华大学高氮肥项目的首次对外技术转让,可以说得上是国内唯一、首例“鲁西清华制造”高氮一体肥,其最为核心的技术要点为“化学合成、二次涂布、三层包裹技术”。二次涂布是指经特殊处理后的液态氮素,控制合适温度条件,添加螯合态微量元素、内置型缓释剂后,多次来回喷涂、牢固包裹于化学合成核芯颗粒表面,有效改善其理化特性,这样每一个肥料颗粒都变成一个多层包裹肥,并成为“三层释放”的基础,这样颗粒含氮量最高可达30%;由于高能氮复合肥经加入了微量元素铜等实现了高能氮肥外观的蓝绿色,绿色环保;三级释放是指核芯肥料产品经过二次涂布后形成的包裹肥可以满足作物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外层---溶解快;中层---溶解适中;化学合成的内层核芯---溶解慢,养分实现梯级释放,速效加长效,肥效有后劲,氮素的利用率更高。
回想起当初与鲁西化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王亭杰教授深有体会:“鲁西化工是一个国有企业,它有一个重要的愿景就是承担社会责任”,我们与其合作就是看中这一点,现在已生产的25-12-8、27-10-8、30-8-7含量与作物对养分需求相符合、养分足、绿色环保,体现出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的风范,双方将进一步展开合作”。 杜光补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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