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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马蔚华:推进中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发展提案
马蔚华:推进中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发展提案 [提案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租赁业的飞速发展,一些障碍也愈发明显,尤其是在国际租赁市场成熟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上,税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船舶登记和进口飞机审批等方面的问题,是摆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面前难以自身克服的障碍,客观上阻碍了我国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飞机、船舶租赁市场仍被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所垄断,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有必要通过各部委的支持,推动我国飞机、船舶租赁业的发展,扩大我国的机队和船队,进而带动我国与飞机、船舶相关的制造、销售、融资、运输等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一、背景及问题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发展造船业,从产能上评价,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造船国;2008年,我国启动大飞机项目,并预计于2020年成熟。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资本与技术实力的板块位移,已经为中资金融机构进入飞机、船舶融资领域创造了客观条件,金融资本的注入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飞机、船舶产业的发展。 作为飞机和船舶行业最普遍采用的金融产品——飞机和船舶租赁,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设立首批五家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至2009年底,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增长近300%,为国内的交通、能源、装备制造等实体行业的设备投资和基础建设,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支持。但相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还十分微小,发展空间很大,道路还很漫长。目前,我国的飞机和方便旗船舶(船舶不在我国登记,不悬挂五星红旗)的租赁市场,仍基本为外资垄断。 目前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所面临的障碍,主要存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税收 1.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税收差异,限制了航空、航运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展。对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营业税分别采取租金的全额纳税和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差额纳税,印花税分别按照租金总额的0.1%和0.005%缴纳。 2.设备融资租赁和设备购买的不同税收待遇,限制了航空、航运租赁业务的开展。航空公司进口特定规格的飞机享受进口关税1%和增值税4%的税收优惠,而金融租赁公司进口同样规格的飞机则执行进口关税5%和增值税17%的税收政策。境外企业购买我国船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而境内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内制造的船舶出租给境外企业则不能同等享受这一待遇。 3.售后回租增值税的负担,限制了航空、航运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管理办法,要求境内企业旧设备的“出售”需付2%的增值税,未考虑融资租赁的特殊性。 此外,对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全球范围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带来的飞机多次进出境的关税等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解释,航空、航运租赁出租人的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还处于空白,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航空、航运租赁业务上的竞争力。 (二)特殊目的公司(单机单船公司) 2010年1月15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单机单船公司),推动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航空、航运租赁市场的竞争参与,但还不允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使得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无法完全享受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能够带来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全球化资产运作、税收优惠、行业集聚效应等竞争优势,也无法开展航运的方便旗租赁业务。同时,由于飞机、船舶产业的强周期性且受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特点,势必影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航空、航运租赁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三)外汇 一是外汇管理局限制境内两主体间的美元结算交易,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开展外币租赁业务;二是缺少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外汇交易的明确解释,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币租赁款支出和结汇都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审批,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对业务时机的把握;三是外币筹资渠道单一,目前主要依靠境内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与境内银行和一些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相比不具优势。 (四)船舶登记 由于海事部门缺乏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登记制度,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完全按照现行光船租赁的登记制度来执行,主要面临两大障碍: 1.登记时间长。目前的光船租赁登记程序复杂,期间船舶由于证书不齐全不能营运,大大增加了船舶使用人的成本。 2.登记费用高。登记机关要一次性收取全额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登记费,没有考虑到融资租赁的租金包含了船舶价值的转移,远高于光船租赁的租金金额,极大地推升了交易成本,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五)飞机审批 我国对从国外购买引进飞机实行进口许可证制,目前只向航空公司颁发进口许可证,金融租赁公司既没有引进飞机的许可,民航局也没有对金融租赁公司引进飞机的配套审批体系,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环节,推升交易成本和时间,另一方面则使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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