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靖远董事会书面决议(修改).docVIP

【2017年整理】靖远董事会书面决议(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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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靖远董事会书面决议(修改)

董事会书面决议 靖电司董字(2002)04号 关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决议 根据2002年4月9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关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说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0%的股权变更为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二、本公司的股东变更后,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0%;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5%;甘肃省电力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美国第一中华电力合作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 三、本公司除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已经以书面形式认可上述股权变更事宜,并放弃优先认购权。 四、同意在股东变更后,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司《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委派本公司的董事。 五、同意对本公司《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按照《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订立有关协议,并完成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本公司原审批机构对股东变更及《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以及本公司的变更登记。 附件:关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决议董事签字 页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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