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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三个管理办法)15年第三期代理机构培训解析
四川省2015年第三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内容解读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一)背景 1.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如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体制改革。 2.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 3.政府采购监管需要。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二)目的 1.建立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制度体系,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 2.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3.纳入省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做好政府采购领域建章立制工作。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三、内容解读 (一)总则。 实施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进行使用的行为。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三、内容解读 管理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投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考核评价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二)失信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一)在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擅自将已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研,但向采购人隐瞒市场行情及其他有关情况,导致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严重不合理的;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三、内容解读 (五)编制的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文件规定发售采购文件的; (七)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但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的; (八)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评审现场组织混乱无序的; (九)未按规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引起矛盾纠纷的; (十一)违约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或者收取、索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三、内容解读 (十二)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或参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五)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六)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三、内容解读 (三)失信行为处理 。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涉及犯罪的;记入诚信档案的程序及其他规定。 (四)失信行为运用。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可以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供应商(编入采购文件生效、自行承诺、结果公告)、全省适用、一事不二罚。 (五)附则。考核评价,解释,实施时效。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内容解读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一)背景 1.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2.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 3.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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