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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的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与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次年6月份以前,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制、学生在校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注册与考勤 第七条 注册 1.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2.秋季学生注册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及有关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进行网上注册。 3.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以书面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周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有关费用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延期注册申请并作出缴费承诺,经学院批准可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等手续。 5.学生证遗失者,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6.休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7.学院于开学第二周内将未按时注册(含延期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8.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符合本条第四款没有注册的学生可以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后承认所取得学分;其他没有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 第八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培养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校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1. 学生请病、事假审批权限 (1) 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教学秘书批准,报学院备案; (2) 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之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 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2. 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计划学时超过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实际计划时间计算,不足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4学时计算。 3.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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