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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三、行政职权 四、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并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作如下四方面的理解: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 (三)行政主体是有权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的社会组织; (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行政主体区别于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的重要部分。 注意区分我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概念与国外及台湾地区的行政主体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前者指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与自己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后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内部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二)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前者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当然具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后者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拥有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如行政机构及某些社会组织。 三、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是依法定位到具体的行政主体身上的行政权,即行政权的具体化、特定化。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1、强制性和命令性。 2、公益性。 3、法定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 4、优益性。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职务、行政权限的关系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密不可分,在某些行政领域二者合为一体。后者偏于行政机关义务。 2、行政职务系行政职权的具体化、特定化。 3、行政权限系行政职权的外在形式。主要包括级别管理权、事务管辖权及地域管辖权。 四、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系指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以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资格取得具有不同要求。前者严于后者。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资格发生转移与灭失。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二、行政机关分类 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四、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机关概述 行政机关系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独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其次,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再次,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分类 (一)一般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职能性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化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与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织,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设有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两种会议。 国务院部委(含行、署)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组成部门28个。 国务院设立各种局、办作为直属机构(19)和办事机构(4),无需人大批准。 国务院设14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0个主管国家局。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有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指下设区、县)人民政府,有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除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范行使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设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若干局、处、署作为其工作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若干司、局、厅、处作为其工作部门。 第三节 其他行政公务组织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二、被授权组织 三、受委托组织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交由某一组织行使的行为。 行政委托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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