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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关案例

1案例分析: 甲、乙系某村村民,二人房屋相邻。甲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扩建自家的院落,并且在原有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了第三层楼房。直接影响了乙家的采光。乙在甲加盖房屋的同时曾以自家的采光权受到侵害为由与其进行协商,但均未果。于是,乙欲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问题:乙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相邻权问题 2008年王某向由甲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5月验房入住。当时在他的窗外临近商务会所顶楼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不构成影响。后来甲公司在空调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生不能开窗透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问:王先生是否有权起诉甲公司要求拆除加盖房屋或者要求赔偿?依据是什么物权法里边八十四and八十九条。?9月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风采光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家住汤阴县城关镇刘全和王三是前后南北邻居,居住的房屋都是单位统一盖的独院两层楼房,刘全的小楼居南,王三的楼房位北。今年夏天,刘全为扩大居住面积,准备在楼顶加盖第三层,遭到后院王三的反对。2009年6月30日,刘全找来建筑工人强行加盖,王三遂以刘全的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将刘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全在与王三房屋相邻的楼房加盖楼层,侵犯了王三的通风采光权,且刘全加盖楼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系非法建筑,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高某称郭某违章加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拆除自盖建筑物,并赔偿1元钱损失。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 原告高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某所住楼房南北相邻,且两栋楼相距很近。2009年10月,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自家北露台加盖砖混实体房屋一间,将北面楼层由二层变为三层,两楼间距更小,并严重影响到原告房屋的日照。经多次协商,及经相关部门调解,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回绝。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所建建筑,以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的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1元,精神损失费1元。 ???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购买房屋后所能享受到的日光照射,是原告合理合法享有的一项权益,被告即使在自己的房屋上搭建建筑物,也应当顾及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且被告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并不属于因方便生活、合理使用的需要而必须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也不负有容忍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建筑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虽原告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一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私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对于私自搭建的行为,应由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处理,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情况,包括投诉、申诉、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2例一:甲村和乙村因相互邻接的一块林地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该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 例二:某科研院所内部分房,打分排队,副研究员李某认为按照该所的内部文件,自己应当分得面积为112㎡的房子,但由于打分有误,仅分得90㎡的房子,遂要求房管处核实解决予以调换。但房管处置之不理,后发生纠纷。该纠纷如何解决? 4例三:某棚户区由于旧城改造拆迁,拆迁公告当中规定的补偿方式为异地安置或者现金补偿。赵某认为补偿款太少,不同意搬迁。为此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该纠纷如何解决? 法条连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16条。 5甲、乙为父子关系,甲有一处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乙离婚后要求搬入该所与甲同住,甲不允,乙遂撬锁入住。不久甲经一房屋中介机构将该房产卖与丙,并于买卖成交当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丙的名下。乙以当初购房曾出资,房屋实为其与甲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为由拒绝为丙腾房。丙一纸诉状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腾退房屋。 本案实质为部分共同共有人单独处分共有财产产生的争议。其中需要厘清的两个关键问题是:1、丙能否以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主张权利?2、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6某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建造一座20层住宅楼,一楼为地下车库,该公司在办完各种手续后即开始兴建楼房,2005年底,该楼竣工。2006年2月,该公司开始做广告售楼,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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