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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社会的“组织化”管理及其历史变迁
国家对于社会的“组织化”管理及其历史变迁
——基于中国经验的考察
摘要:国家对于社会的“组织化”管理是国家获取和施用基础性权力的一种重要技术形式。它是指国家运用特定的“组织化”手段,将若干基层民众组织起来,创建具有准公共管理权能的管理型社会组织,令其在国家意志的指导下管理某些经济与社会事务,协助国家实现和增强对于社会基层的权力渗透、控制与整合。“组织化”管理在中国传统政治生活中已有先例,但其现代形式却是社会革命的产物,继而在革命后的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得到更为系统的应用与完善。改革之前,“组织化”管理在实践中采取了“全面单位化”模式,也即在社会生活各领域成立依属于国家的各类单位(准单位)组织,再由后者分别指挥各自成员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指令。改革之后,为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转型需要,“组织化”管理的实践形态逐渐向“选择性嵌入”模式嬗变,国家转而依靠有选择地分布在社会生活关节点上的管理型社会组织处理某些有限然却重要的经济社会公共事务。
关键词:国家,社会,组织化,管理,权力
在中国的社会组织研究中,不少学者都发现了源于西方的民间组织概念或非政府组织概念所难以解释的一类组织现象,也即很多社会组织并非由民间自发成立,也不具备纯粹的“非政府性”,而是与国家关系密切,甚至由后者主动创建,并被赋予协助国家进行公共管理之责。有人将这类组织命名为“半官半民社团” 或“准政府组织”[1],以示与西方市民社会语境中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相区别。对此,笔者认为,以政治社会学的视角观之,上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现象之存在,其实是国家对于社会实施“组织化”管理的结果与反映。该项管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半官半民社团”、“准政府组织”(以下统称为管理型社会组织)的生成与构造。以此为立论基础,本文以下部分将首先从理论层面对“组织化”管理加以解析,再结合中国的史实经验,考察国家对于社会的“组织化”管理之缘起、表征、影响及嬗变,着重探讨“组织化”管理作为国家获取和施用基础性权力的重要技术形式的实践意义。
一、“组织化”管理: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一种技术形式
现代国家构建理论指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相比,拥有更为强大的基础性权力。所谓基础性权力,“即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制度能力,它或是专制的,或是非专制的,而制度性能力则旨在贯穿其地域,以及在逻辑上贯彻其命令。基础性权力是集体性权力,一种‘贯穿’社会的‘权力’。”[2]由于拥有较强的基础性权力,现代国家的政治中心“能够领导、推动和批准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根据自己制定的、灵活多变的命令管理整个国家。”[3]西方的研究者们通常认为,现代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强化主要通过官僚制组织的创建、扩张及其所实施的理性化行政管理而实现,这也已为现代国家内部官僚制组织的规模愈益膨胀,权能日渐增长的政治现实所证明[4]。在当代中国政治的研究中,此一观点亦被广为接受,例如乡村政治的研究者便常以乡级基层政权的建立作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重要标志。
我们对于上述引论不持异议,但希望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情境中,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可能还存在着另一种重要的技术形式也即国家对于社会的“组织化”管理(以下简称为“组织化”管理)。它是指国家运用特定的“组织化”手段,将若干基层民众组织起来,创建具有准公共管理权能的管理型社会组织,令其在国家意志的指导下管理某些经济与社会事务,协助国家实现和增强对于社会基层的权力渗透、控制与整合。与同属国家基础性权力技术形式的理性化行政管理相比,“组织化”管理呈现出如下重要特征:第一,以管理型社会组织为载体。管理型社会组织由国家主导创建,组织属性介于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之间,具备准公共管理者身份但又带有一定的社会性,而其首要职责在于实现国家的政策意旨;第二,管理方式的间接性。在“组织化”管理中,国家通常并不直接对基层民众下达行政指令,而是先向管理型社会组织提出政策要求,再由后者指挥、动员组织成员予以实现;第三,管理过程的“半自主性”。国家对管理型社会组织具体运作的影响和干预相对较少。在仅涉及组织内部事务的领域,管理型社会组织往往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第四,组织成员的有限参与性。基层民众成为管理型社会组织的成员后,除在组织的统一指导下实现国家的相关管理目标外,也能在一定限度内通过参与和影响组织活动而表达并实现自身的某些利益要求。厘清上述特征之后,我们还有必要将“组织化”管理同国家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法团主义模式区分开来。尽管后一模式同样肯定并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但“法团主义是在多元主义的体制下,提倡国家与社会合作,它的实践基础是社会发达,国家权力界限清楚,可以认为是分立基础上的合作。”[5]然而在本文所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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