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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油气资源开发的国际法思考.doc

南海油气资源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中国与东盟的能源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层面展开,也存在一定法律基础,可考虑借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模式,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保障南海能源的公平分配,以此促成南海争端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东盟;南海能源共同体;南海油气资源开发;国际法   南海(South China Sea)是中国的核心利益所在,其战略位置非常重要,被喻为“亚洲的地中海”,油气资源也十分丰富,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南海水域辽阔,岛屿众多,自古以来即是中国领土,并有大量史料为证。但上世纪60年代末“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以及周边国家对油气资源的渴求,导致相当一部分岛屿和海域被他国强行侵占,由此引发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等5个东盟国家在这一区域所谓的“领土争端”,至今未能有效解决。而且东盟争端当事国已在争议区域大规模开采油气资源,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更有甚者,还将开采权授予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使争议的解决复杂化。   中国政府在南海争端上多年来一直秉持的主张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近三十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的步骤,落实这一主张。   南海争端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能源的争夺。二战后,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通过在存在恶性竞争的煤钢能源方面展开了合作,成功化解了二战后法国与德国之间的国家矛盾,推动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如果能借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模式,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以南海能源共同体的相关法律机制保障南海能源的公平分配,也不失为一种共同开发南海海底资源,进而促成外交加法律彻底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合作现状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建成,2012年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额达到4000亿美元。目前,CAFTA的经济合作领域主要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但随着CAFTA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尤其是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合作领域的广泛性也将会得到发展,其中必然包括能源合作开发。   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在能源合作上存在着优势互补、相互依赖的客观现实。目前,东盟是中国能源进口的重要来源地和中国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地。资源禀赋不同是中国与东盟开展能源安全合作的客观基础。中国能源资源相对匮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能源的需求急剧上升,但中国在能源科技和资金方面的优势较为明显。东盟的油气资源,特别是天然气储量比较丰富,但经济、科技水平则相对落后,东盟国家尤其是其新成员,迫切需要勘探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以发展经济。   另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在制度层面也逐步建立了对话与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已就能源安全合作建立了一定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其中,专门性的机制主要有中印(尼)能源论坛、“10+3能源部长级会议”、APEC(亚太经合组织)能源工作组以及中越北部湾油气联合勘探开发和中菲越南海油气资源联合调查制度等;2002年9月,第一次中印(尼)能源论坛在印尼举行,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最重要能源出口国的能源对话机制正式启动。2004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东盟与中日韩的“10+3能源部长会议”,这为中国与东盟加强能源对话与协作提供了新的渠道~2005年3月,中、菲、越三国石油公司签署了《在南中国海特定区域进行联合海洋地震研究的协议》,商定在南海的共同协定区开展联合调查。该协议虽未涉及能源勘探和开发,但为解决争议海域的能源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开端。2005年10月和11月,中越两国石油公司分别签署了《北部湾油气合作框架协议》和《北部湾协议区联合勘探协议》,表示将联合勘察开发北部湾协议区的油气资源。   二、南海能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宣言第七条:“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2003年中国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该条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当促进在经济、社会、科学和管理方面的积极合作,同时也要为在本地区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积极合作。”虽然这些国际协议未能对南海争端的解决形成直接影响,但它们为中国与东盟在解决南海争端问题上展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国际协议为基础条件。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现代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调节器,具有广泛的社会职能,它以各国的协调意志为基础,通过某种强制的方式规范着国家的行动,因此,不论是南海争端的解决还是国际能源的合作开发都离不开现代国际法。CAFTA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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