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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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doc

浅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摘 要: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自己所有的行为。两者均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既有区别也有相似之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两种犯罪的不同,以期在实践中更好的掌握两种犯罪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盗窃;职务侵占;占有;区别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61-02   作者简介:夏宁静(1986-),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现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张某在某纺织有限公司里操作5、6号临近机器浆纱,两人共谋把棉纱200余公斤(一个满羊角,估价5470余元)据为己有。李某发现张某浆的傅某的纱品种与自己叔父的织布厂里品种相同,遂提出用自己叔父的空羊角在张某操作的浆纱机器上浆一个满羊角,事成之后给好处费1000元,张某答应后于凌晨把李某给的空羊角在自己的机器装满了一个羊角并包装好,等待搬运工将傅某的7个羊角搬到了仓库,而后李某偷偷去仓库把自己叔父的装满傅某的纱的羊角换了深色包装并将其推到自己叔父的羊角堆中。张某实际浆傅某包装好了7个羊角的纱,上面都写好是傅某的纱,但记账是只记了6个,李某在自己姑爹刘某的记录中多加了一个羊角,这样就把账目做平了。管理人员肖某经过叉车司机杨某提醒叉了刘某的八个羊角到库房但发现多了一个有九个,叉了傅某的七个羊角到库房只有六个了。通过检查羊角号码及浆纱记录没有发现问题。早上搬运工人将9个羊角的纱送到刘某工厂。而后傅某得知自己的纱不见了后即报警,自己的纱在李某叔父工厂找回,李某即投案自首交待自己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随后抓获张某。   二、关于本案定性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二人采用秘密手段使本属于棉纺厂的棉纱脱离了厂方的控制,意图将这一卷棉纱据为己有,其主观上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因此应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因为李某和张某均为棉纺厂的职工,二人的职责包括浆纱以及对自己所浆的纱进行记账,李某和张某经事先共谋,相互配合通过记假账的方法使自己经手的财物在账目上显示不出来,同时企图侵吞该部分财物,这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   三、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尽管两罪有以上共同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要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侵犯的对象的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特定的,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本单位以外的财物,一般而言,盗窃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动产,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各国刑法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上可与之分离的附属物。[3]   (三)犯罪客观行为不同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之手段取得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的,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4]盗窃行为的实质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建立新的财物支配关系,且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在窃取过程中,即便行为人使用了诸如欺骗的方法,但只要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则仍成立盗窃罪。而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方式只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所有,侵犯财务的实质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盗窃、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四)构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罪,至于起点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各个省市的标准不一样。而盗窃罪不仅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还可以由实施盗窃的次数即多次盗窃构成。   四、本案两种观点的争论焦点   按照一般的观点,盗窃罪与侵占类型的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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