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术知情告知论医学生的法律教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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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手术知情告知论医学生的法律教育.doc

从手术知情告知论医学生的法律教育   摘要:目前医疗纠纷频发,手术知情告知作为医患沟通的重要环节,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证据。为避免因违反手术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正确履行手术告知义务,引发医患纠纷及诉讼不利后果,应在医学生的培养阶段即使其明确手术知情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告知范围及相关细节要点,并不断进行培训实践,对提高法律意识,保护患者知情权、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手术知情告知;医疗纠纷防范;告知义务;医学教育   医疗活动的实践证明,患方在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总以医疗机构的手术知情告知内容,来衡量手术并发症或者手术造成的损害结果,以依法获得的客观病历-手术知情同意书这个法定证据,指控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权,而产生医疗纠纷或者民事赔偿诉讼;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对于手术知情告知内容及书写的轻视,甚至事后伪造病历或者不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6、8条的要求正确修改病历,又给患方指控医疗机构提供了便利和证据。患方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指控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了损害结果,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术前、术中、术后告知及其手术知情同意书书写,并对医学生就手术知情告知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和实践,使之明确其法律意义。   1 加强学生对手术告知义务法律规定的学习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执业医师法》第26、3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5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88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24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4、11、20条等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知患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38、39条等地方性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①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②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③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④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必须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全面、完整、充分、正确地向患方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同时取得患方书面签字同意,妥善保管患方签字确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1],防止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患方起诉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或败诉后果。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当中,即应重视和强调手术知情告知的法律意义,使其树立对手术知情告知较为全面的法律意识及严谨的态度。   2 使学生明确手术知情告知的范围   根据上述关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回顾全国医疗纠纷案例及医疗诉讼反馈信息,术前医疗机构向患方告知的病情应当包括诊断,诊断依据,病情程度和疾病转归等;术前医疗机构向患方告知的医疗措施应当包括手术与非手术治疗的利弊比较[2],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条件,手术时机,术式、手术方案、手术名称,手术者资质情况,术中可能变更事项(含术者变更),患方授权紧急情况或抢救时医疗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内容范围,术中冰冻切片及术后常规病理检验的病变确认方法,术中会诊或请上级医师共同手术,放弃手术等[3];术前医疗机构向患方告知的医疗风险应当包括术中、术后近远期并发症种类及其严重残疾或死亡后果,再次手术治疗,其他不可预见或者不能防范的严重残疾或死亡后果等[4]。   在对医学生的实习培训过程中,应使学生明确上述手术知情告知的范围,加强对学生医患沟通意识的培养和培训,使其重视手术知情告知的意义及重要性,避免产生消极被动态度,并且应积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共同思考与探讨手术知情告知是否还存在疏漏之处,在积极完善的过程中加深对疾病的理解、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学生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能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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