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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责任书
文物安全责任书 2014—2015年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地区实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地区文物单位的政治安全和文物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种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签订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地区文物局同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此文物安全责任书。 一、2014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文物战线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做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文物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上的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好种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预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和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系统的绝对安全。 二、各县文化(文物)局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及指导下,主管本县文物安全防 范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三)领导班子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文物安全工作状况,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定。 (四)各县文化(文物)局长为全县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一名副局长或文物局长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督促文物收藏单位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六)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认真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 三、职责 (七)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要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八)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巡视检查本县行政区 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九)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安全工作,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等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要严格保护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 (十一)要加强与当地统战、民宗部门联系,严格管理各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寺庙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安全和文物拍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二)各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培训班,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点寺庙及寺管会的负责人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和管理水平。 (十三)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使用单位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召开现场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巡视检查结果,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对文物安全状况的巡视检查,会同公安、消防、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盗窃、盗卖、走私文物等违法案件。 (十八)会同属地消防部门,加强对文保单位火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九)发生文物被盗案件、火灾事故、文物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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