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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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

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一类市场主体,它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从税收管理角度看,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潜在着一定的执法风险和漏洞,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管理措施探讨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与一般企业不同、构成多样性,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按照2007年7月1日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其农民成员必须占80%以上,其成员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的时候可以带走自己在加入时候的出资和记载在他帐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通过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大多数是农户+农户、企业+农户等构成方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欠规范,给税收管理增加难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其成员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的时候可以带走自己在加入时候的出资和记载在他帐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可能存在一些“小农”意识等影响,对财务核算缺乏一定的认识,聘任会计还会加大支出,有可能不主动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从目前纳入税收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帐情况来看,多数账簿设置简单,会计多为兼职,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监管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政策宣传不普及,目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有少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收管理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涉税政策较模糊,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 [2008] 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等政策规定,虽然对涉及地税业务的政策不多,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来说过于复杂,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多样性,在同一项收入上涉及多个税种,又存在不同的征免规定等,对政策的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涉及的税收业务很多。     (一)加强纳税辅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   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做好税种认定工作,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相关事宜,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进行帐务核算,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使其会计核算规范、准确。     (二)加强与工商机关联系,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   一是定期与工商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已在工商机关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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