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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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J 077—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简介: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 关键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  1 总 则   1.0.1 目的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质量保证体系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0.3 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1.0.6 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并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定期由其审批机关进行复查。   1.0.7 适用范围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和外资贷款、合资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一 般 规 定   2.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   2.1.1 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业主通过招标、聘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2.1.2 监理的依据   2.1.2.1 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上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   2.1.2.2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或委托)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   2.1.2.3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   2.2 监理的阶段划分   2.2.1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2.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参加施工招标;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2.2.3 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2.2.4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   2.3 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3.1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 2.3.2 监理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2.3.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行政事务人员等。   2.3.2.2 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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