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务有效催收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补救的法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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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务有效催收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补救的法律分析.doc

关于银行业务有效催收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补救的法律分析   摘要:实践中,银行在贷款、信用卡透支不良催收工作中,往往出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采用短信、电话催收或向户籍地或持卡人预留的其他地址发送催收信以及上门催收等催收方式,司法实务中,若持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上签字,辩称其从未收到过银行发送的催收通知,那么银行单方面提供的电话催收记录、催收信函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催收。   关键词:有效催收;效力认定;时效补救   如何以高效、简便、经济的非诉讼方式保全银行催收的证据,确保银行完成有效的催收,无疑是一个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A银行针对客户张某逾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的行为,2006至2007年间多次发出催收信函无果,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欠款本息。张某辩称从未收到过A银行的催收信息,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由于A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频繁更换且均是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催收,无法提供催收记录,更无法证明其对张某实施过有效的催收。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支持A银行的主张。   本案中A银行已经意识到债务到期之后,要进行及时催收,及时催收是保障诉讼时效权利,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是,A银行催收的方式存在瑕疵,未能保留有效催收“痕迹”,导致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终给A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可见有效催收的重要性。   一、可以灵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催收的证据进行保全   上述案例对于A银行来说是一个深刻且需要反思的教训,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尴尬、被动”情形,结合司法实务,为最大限度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可以采取:   1.直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签收。如果借款人外出,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视为借款人签收。银行催收工作中,往往会发生借款人不在家,而直接将催收函贴在借款人门上或交给第三人的情况。此时,很有可能被借款人“反咬一口”,认为催收人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要求催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不仅催收工作没完成,反而承担责任。因此,直接送达时,不应将催收函或通知书贴于借款人门上或交予第三人。   2.电话、短信催收。对于催收的形式,在书面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借款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不过我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借款人。电话催收的,在催收档案中详细记录电话催收的时间、电话接听的状态以及借款人的应答信息等,使用高质量的录音设备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短信催收的,银行应及时向运营商提出申请,调取短信记录,这里第三方提供的有短信内容的记录是重要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会对催收的效力不予认可。   这里特别提示,电子邮件催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B银行针对客户贷款逾期的实际情况向客户进行了多次催收,碍于与保证人的合作关系,没有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合作关系恶化,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抗辩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B银行对催收工作梳理后发现,在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发过一封催收电子邮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无法确认电子邮箱为保证人所有,进一步无法确认B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进行过催收。   结合本案例,笔者认为,鉴于电子邮箱注册的随意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邮箱为债务人所有的情况下,不应通过电子邮件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   3.特快专递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快专递催收曾于2003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但此时,须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准确填写被催收人名称及地址。若出现错误填写的情形,诉讼中,被催收人很有可能该催收不是对其做出为由进行抗辩。第二,特快专递详情单详细上要有明确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被催收人可能以收到的信件为不是具有催收性质的文件进行抗辩。第三,注意留存快递公司交付的邮寄凭证,以避免发生诉讼中“空口无凭”的尴尬局面。   4.公证催收。包括邮寄公证催收与上门公证催收。以上门公证催收为例,公证员同银行工作人员一道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处,公证员监督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鉴于该种催收方式需要花费一定物力,银行催收工作中,不被广泛使用。但该种催收方式,证明力较强,应作为银行催收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5.通过督促程序予以催收。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种程序。此种方式既简便、高效,又经济。   6.诉讼或强制执行。这两种催收方式是银行金融债权强有力的保障,也是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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