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判决案例3篇.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轻伤二级判决案例3篇

轻伤二级判决案例3篇 篇一:轻伤二级争取判缓刑一年的成功案例 被告人赵××。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在宝安区新开口镇××村张一×家正房西屋内,因劝酒与许一×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赵××将许一×面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许一×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情况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许一×的陈述笔录,证人刘一×、张一×、张二×、许二×、刘二×、张三×、刘三×的证言笔录,诊断证明书、损伤鉴定书,和解协议书,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已表示谅解,为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素 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篇二:轻伤二级判决案例 2013年7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弄**号,林某某因与邻居摆放物品发生争议,在相互撕打时林某某将邻居齐某某打成轻伤、李某某打成轻微伤、朱某打成轻微伤,林某某被静安区警方刑事拘留,随后笔者接受委托担任林某某辩护人,鉴于案情笔者向静安区警方提出林某某取保候审的意见被驳回,该案于2013年11月20日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再次向静安区检察院提出林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两次,第二次静安检察院作出对林某某取保候审决定,该案被移送法院,2014年1月2日开庭当庭作出判决,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林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

文档评论(0)

mcplj19837000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