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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高等学校纳税的影响.doc
“营改增”对高等学校纳税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5-000-0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部分高等学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及其现状的说明,指出“营改增”对于高等学校纳税的影响,并对高校税改试点效果的实现提出建议,希望完善和促进税改效果。
关键词 营改增 税改试点 高校 纳税
为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财税制度的重大创新??“营改增”不失为完善税制改革的结构性减税的惠民政策,目前,在部分试点行业中,高等学校的一些营业税项目也被纳入到了“营改增”的范围,这虽然对高校经营收入的主体税种产生冲击和重新构建,但对高校事业的蓬勃发展还是功不可没的。
一、“营改增”前高校营业税纳税状况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营业税的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营业税单项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应税项目几乎涵盖整个服务行业,每个税目存在具体应税细目和税率差别,财务人员需要针对自身业务,详细分析税目注释分类,有效划分和核算不同税目间、不同税率间、内外劳务间、减免税与征税间的经营活动,降低税负、减少不必要税费支出。
针对高等学校的收入而言,除了非税收入,即学费、住宿费、报名费这三大类行政事业性收入和捐赠收入、拨入款收入、基建及其他收入外,其他名目繁杂的收入一并归入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按照文化体育业类缴纳3%营业税或个别项目免缴营业税。现行纳税实践中,文化体育业类经营项目之外的如制作费、测试费、检测费、行业技能比赛报名费、版面费、损坏丢失设备仪器的赔偿款、承担国家考试的组考费、翻译专业外文资料费、出售零星废品款及科研费等仍按5%缴纳营业税;而高校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这“四技”收入免缴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阶段高校纳税状况
1、高等学校的经营收入基本为文化体育业类,纳税规模较小,按照试点办法要求改征增值税后,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别实施管理,不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仍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与营业税开票模式相似,相当于换汤不换药。
2、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理念上会发生改变。尤其对高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的税率优惠,缺乏针对性的优惠和引导政策。对于原营业税“四技”收入免税规定的延续,“营改增”期间,虽不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属于国税,营业税属于地税,“营改增”使得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试点高校需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重新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然后持认定意见及书面合同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而且,国税部门的免税政策是“即征即退”,比免征营业税的“预征后退”免税备案更为严格繁琐。
3、“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科研收入,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税负水平大幅降低。这对于高校今后的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国税部门对科研项目界定过死,导致同属科研课题,但因出资方要求发票内容填写为设计费、开发费、技术服务费、课题经费等,而不是“科研费”的,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仍划分在营业税范围,税率仍为5%;而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无法抵扣相关科研服务过程中所采购的材料、固定资产,日常发生的办公费、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负下降空间缩小。
4、营业税税制下,会计核算相对简单,高校只需向地税部门交税;“营改增”带来会计核算的变革,增加了“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还使得纳税环节发生了根本变化,会计工作更加繁杂,人力成本加大。现在试点高校只是部分经营项目改征增值税,就需要重新购买增值税发票,添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设备机具,增加高校的资金成本,且增值税是抵扣纳税模式,纳税环节增加了认证、抄报税等步骤,纳税申报复杂性明显增加。在“营改增”过渡期间,高校未被纳入改征增值税的经营项目,仍需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造成高校要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的双重管理和稽查,办理两份手续以及往返两个税务机关之间,使高校纳税工作由简到繁,工作效率降低。
5、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营改增”前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税只向地税部门缴纳,在缴纳营业税时由地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缴纳税款简便;而“营改增”试点期间,由增值税产生的上述附加税,仍需单独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无法在国税申报系统一并完成缴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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