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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终极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生学期论文
科目: 中国法制史
姓名: 窦立博
学号:
班级: 法律硕士班
题目: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产生状况及产生原因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产生状况及产生原因
摘要:中国古代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但不代表中国不存在民事权利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本文意在通过事实层面和逻辑层面两方面去阐述中国古代独立的知识产权体系,去验证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法虽然存在于习惯法之中,但作为“活法”,其生命力之持久、顽强远远超过成文法。
关键词:中国古代 知识产权 起源 习惯法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源于一种财产权,而是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是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的,虽然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都与现代的知识产权不同,但他就是现代知识产权产生、发展的源头!这一起源,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指传统范围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且决定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等等,在中国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法)之前,中国古代君主及其代表已经颁授了印刷特权,但是我们却在肯定欧洲的知识产权历史的时候,忽视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历史,这就是我们现在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落后的历史原因。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应该看见自身知识产权的起源,去发现适合自身知识产权发展的道路。
古代知识产权的产生状况
(一)著作权的产生
纵观整个中国法律史,中国人对于未经授权就复制文献典籍的问题并非无动于衷。有证据表明,早在周王朝于公元前1200年建立之前,中国人就对辨识商品的方式感到兴趣,从秦朝开始,他们就关心文字材料的分配,汉朝则开始注意对未经授权就复制经典的做法予以禁止。不过,只是在唐朝,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人们才第一次发现对出版和复制施行管理的实质性和持久的努力。《唐律》规定禁止民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历法、历书及相关文献,当时,在中国的西南地方,历书被大量复制,并且流布于整个中国。另外,宫廷星相学,作为皇帝愚弄百姓的迷信工具以及一些“反动”的妖言尤其受到当时政府的严密管制,也就是说,最早的知识产权就是狭义的著作权。到了宋朝,真宗还发布敕令,要对私人印刷材料和要出版的著作呈交地方官署做出出版前的审查并登记。国家还对事前未获官方许可的出版者,要受到杖一百和毁其印刷的处分。宋代出版前检查制度的一个有趣的副产品是,获得出版许可的人似乎有时会在他们印行的著作里刊载有关这种国家行为的声明,以反对私自翻印。这些声明中典型的一例见于一部十二世纪的四川历史著作,这则声明中说:“本书向梅山陈秘书郎之家刻印,且登陆于官府,诸人不得翻刻。”宋代以后的明朝,也曾竭力加强国家对出版的控制,不过,直到清以后,正式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没有变化,基本沿袭了宋朝的具体内容。
以上反应的是著作权人身权方面的保护,我国古代还有著作权财产权方面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润笔”制度上。“润笔”一词,最早见于《隋书·郑译传》:“译复爵沛国公,位上柱国(隋文帝杨坚决定恢复郑译沛国公、上柱国的爵位)。上(杨坚)夸李德林立作诏书。高瓶戏谓译日:‘笔干。’答目:‘出为方牧,仗策言归,不得一钱,何以润笔?’上大笑。”这段史料记载的是郑译从隆州回京治病时,杨坚在醴泉宫招待他时大臣们之间调笑的一段趣事,但“润笔”一词成为稿酬的代名词却从此流传后世。“搁笔”一词虽最早见于《隋书》,但润笔之举却非隋朝首创。战国时期,秦国相国吕不韦组织手下的门客,各抒所长写出文章,择其精要,编成一部《吕氏春秋》:分八览、六论、十二纪,共二十六卷一百六十篇,20余万字,公布在成阳城的城门上,并发布告示:无论任何人,若能增加或减少一字,便可获赏千金。【】这千金一字的巨额润笔到底有不有人得到,我们今天虽已无法得知,但吕不韦首创稿酬之举却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古代,官方没有设置具体的润笔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求文者主动馈送润笔,但也有作者主动索取的。其支付形式及数额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取决于当事者双方的好恶。并且,以实物为润笔,古代文献中的记载比前者多一些。虽然没有纳入制度化轨道,这只能说明中国封建社会官方的重农抑商等习惯性思维,不能因此就说中国不存在萌芽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二)专利权的产生
在中世纪的欧洲,很早就存在着有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但这毕竟不同于今天讲的“专利”,到很像我国汉代的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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