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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Motor Vehicle Fuel Consumption logo;Automobile fuel consumption marking )。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是指轻型汽车将分别标明城市工况、郊区工况和综合工况下的油耗等三类油耗标识,另外进口新车也同样要贴油耗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油耗程度或节能效果。
轻型汽车的燃料消耗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于2009年6月22日正式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是为配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出台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根据时间表,公示期限截止到7月6日,新规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中,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在《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信部备案。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分析人士指出,《规定》虽然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一些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半年时间足以细化各方面标准。
一、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
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解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就是目前每月一期的工信部新车准入目录,当然这只是为了便于让大家理解的文字叙述方式,正式的名称还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而这其中就包括汽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内容;
除此之外另一个信息非常重要,标示范围特别提到能源种类——汽油与柴油,而且是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与轻型商用车,这也就大致框定了车型类别,主打的还是市面上的微型客货两用车(微面)、轿车、SUV、MPV等家庭、企业商务主导车型。总质量是整备质量加上最大承载重量的总和。
二、燃料消耗量标示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解读:以后无论是国内销售还是进口车型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这点非常重要,这将是消费者购买新车型的重要指南之一,实施日期是2010年的1月1日,相信近期会有大批的测试数据进行申报,届时再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1、企业标志
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2、燃料消耗量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所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解读:目前指定的检测机构还不太清楚,这将是下一步探询的关键点,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此次发布984辆在销车型恐怕与此项有着密切的关联,当然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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