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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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研究.doc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研究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由于拥有法律监督职能,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并且应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为检察院提起诉讼提供了条件,但检察机关在自身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享有法律监督权一直充满争议。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50-02   作者简介:李怀宇(1988-),男,汉族,河北人,大学文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研究方向:民法学、检察学。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国家权力设置的重要一环,承担着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2012年,我国初步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各界对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充满期待,而检察机关更是被认为是公益诉讼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便成为亟需明晰的先决问题。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一)法律监督职能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在社会转型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成为必然选择”。法律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但是,由于审判权可能被滥用,因此合理的权力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监督并非对干预司法独立和践踏法律权威。有观点曾经认为,检察权干扰审判权,使法院与原、被告等腰三角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进而破坏民事判决的权威性。在我国,司法权受到过多干预确实是多年痼疾,但根源在于行政权等强势权力的不合理运用。而法律判决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不仅仅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在于判决以公正作为基础。为保障法院的审判权威,必须保障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审判监督与维护审判权威殊途同归。   (二)公益代表职能利益是人的天然追求。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断显现出其弊端,大量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开始出现,如公害事件、垄断事件、消费者权益案件、证券欺诈行为等。   但是,由于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明确,致使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救济。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的事务总是人们关心最少的事务”。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而生,而既然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就需要法律的明确赋权。在当前由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公权力机关组成的三元化社会中,由私人保护公共利益面临两方面缺陷,其一在于诉讼能力较弱,其二在于诉权可能被滥用。即使在赋予私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国家,其权利也受到了严格规制,我国则将私人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其次,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组织松散、官方背景和专业性不足等缺陷,在公益诉讼中依然难以成为中坚力量。再次,在公权力机关中,行政机关依然存在着自身利益,“政府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有自己独特的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个性”。其他类型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囿于专门职能也很难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而检察机关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人。   西方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些国家普遍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通常将检察权至于行政机关之下。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是一项专门和独立的权力。虽然中西方体制不同,甚至西方各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性质存在差异,但均有效的保护着公共利益。   二、中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通过前文对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分析和外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对比,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能以单一的角色出现。对于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的将发挥不同的作用。总体上来讲,应当建立以原告身份为主体,辅以其他身份角色的制度体系。围绕公益代表职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实施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抗诉职能。   (一)当事人角色检察机关提起或者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模式。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已基本上获得共识并体现在立法中,《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   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程度不足,公民法律素养不足,我国尚未赋予私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以防止滥诉和漠视权利两个极端。而社会组织虽然有权提起诉讼,但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自身缺陷,其功能仍需持谨慎态度,这就更加需要发挥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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