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检视与重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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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检视与重构.doc

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检视与重构   摘 要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进行界定,但现法律只对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到我国各地执行的标准,如不同等级的残疾和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赔偿幅度。我国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统一全国的规范法律文件、各地平均生活水平差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等。通过调查研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获得了合理的构想。   关键词 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 赔偿标准 地域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1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相关因素   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可以根据《精神损害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具体可分为: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是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的必备因素之一,是对一个行为是否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正确区分二者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密切相联。侵权人的主观因素对被侵权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严重差别。   (2)侵权的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情节   根据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从中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也不同。对被侵权人来说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种类和大小随之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和种类。   (3)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即使使用了十分恶劣的手段,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这样的话,可以酌情减少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假设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考虑增加抚慰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因为每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如果侵权人的经济水平不足,要求其赔偿高额的赔偿金在实践中似乎不大可能。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如果过高或过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会使抚慰金的标准严重失衡,难以达到完美所追求的实质性平等。   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通常通过上述规定的六种方面来对精神损害赔抚慰金进行确定,但是《精神损害解释》中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划分不同等级的残疾和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和赔偿幅度。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给了主审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容易滋生出“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等的司法弊病。   在参阅的大量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发现对于同一类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各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认定相差很大,而在判决书中,有关赔偿数额认定的理由却只有一句或寥寥几句,且含糊其辞,让人对其得出该数额的具体理由不甚了了,甚至有的判决书对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关的认定完全不作任何理由的阐述。这也是我们调研精神损害具体赔偿标准的根本原因。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难是没有清楚的方法可以解决的,我们只能将无形的非金钱损害转换为金钱赔偿;同时,没有客观的标准来测量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因此,我们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解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困境: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界定和精神损害的不可通约性。   其严重后果到底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解释》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意见:“对严重后果的判断一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凡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精神损害,就是属于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是,凡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是属于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三是,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判断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结合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①②其起草人认为,“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严重后果,属于个案中的事实判断,应有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如此说来,最高法只规定了一个大概,而这里面需要填充的内容也是由法官来做,万变不离其宗,便是给了法官一个相当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进一步防止法官在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的随意性,一些地区也在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上,纷纷对“严重后果”进行限制性解释。例如,有的区主要限于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等情形;有的地区认为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有的地区认为断定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要求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还要求同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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