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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材料使用管理;
(二)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第五条 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依法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属于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材料目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之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对纳入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相应认证证书;
(四)有注册商标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抽样检验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且该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年;
(六)产品执行标准;
(七)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单位办理备案的,经销单位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给予备案。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书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停止生产或者在本市停止销售以及备案资料有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九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直接采购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采购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中发现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章 建筑节能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
(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
(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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