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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
篇一:—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情】1993 年 6 月 1 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 4 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 进城务工。 1996 年, 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 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 1.5 亩土地在蔬菜基 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 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 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 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 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 2008 年 7 月 6 日, 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 1.5 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 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审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 1996 年已经自 愿退回了该 1.5 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 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 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1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 1993 年 6 月 1 日签订的土 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 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 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这种规定 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所以说,《农村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 30 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发包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 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 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 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是正确 的。【启发】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2热点。作为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 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 权。但是,违反法律、违背政策、随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了充分地保障农民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
府应当加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村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 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篇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四章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责任的规定。该章共十一条。前两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效力的规定。其后的9条分别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
承包合同的无效条款、违约责任、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的流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规定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以往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被称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由于区分了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和效率优先的其他形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形式,而对以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方式加以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包括了侵权纠纷,也包括了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客观原因造成的。综合起来,从合同的主体角度可以作如下分析:
第一,是由基层组织的原因造成的。有几种情况,一是有些纠纷是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走样而引起的。如中央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是有的地方却是“增人不增地,减人就减地”,有的是超出5%的标准预留机动地,有的是违背农民意愿频繁地调整土地等。二是有些纠纷是因为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引起的。如有的地方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包好地,在招标发包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三是有些纠纷是由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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