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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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责令认定 1.业务概述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进行责令认定。2.流程图(人工提请)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1.业务概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未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ZG11WS070) 3.流程图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首次申请: 1.业务概述本流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商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总、分支机构不属于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类企业、非商业性质的工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不能分别核算的属兼营性质的企业。(2)总、分支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总机构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2)附报资料无。3.流程图(1)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市局终审纳税申报方式核定1.业务概述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表》(ZG11WS047),一式一份。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无4.流程图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1.业务概述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减少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取消所有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应提起取消汇总申报申请。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2)附报资料无。3.流程图(1)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市局终审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管理首次(变更)审批: 1.业务概述本流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工业性质的总机构既有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又有商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按工业企业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工业企业汇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总机构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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