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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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摘要: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人机交互界面的要素对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难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得到保护。本文通过对国外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状况分析,汲取国外先进的经验,以期克服我国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D99;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17-04   作者简介:董凡(1988-),男,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通过屏幕上的用户界面与图像,提供用户操作。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开发者所付出的努力,他们当然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然而,图形用户界面我国《专利法》并未给予明确保护,这与国际趋势不符。对此,笔者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发表对该问题的个人看法。   一、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   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是一种连通操作系统的接口,是和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媒介,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进行操作,在视觉上呈现为图像。[1]易言之,该用户界面允许用户通过图像与电子设备进行交流通讯。GUI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GUI范围,即附着于电子产品操作系统的图像用户界面外观专利保护。   二、域外GUI的外观设计保护状况   (一)日本的保护状况   《日本意匠法》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专门法律,它独立于《日本专利法》。根据《意匠法》第2条之规定①,可知日本对图像意匠进行了严格的定限,因此GUI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非常狭窄。2011年8月,日本新颁布的《意匠审查基准》生效,该《意匠审查基准》进一步解释,图像意匠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图像设计必须应用于意匠法所认可的“物品”上。《意匠法》所承认的物品,须为“可供工业上利用”的物品。第二,GUI须是为了使产品实现其功能的图像。这里的“使产品实现功能”,既包括用于操作产品,使其处于发挥功能之状态的图像。[2]第三,该图像显示于物品本身或与物品作为一体使用。第四,《意匠审查基准》第7部第4章“关于画面设计的审查指南”,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变动性画面的设计保护,但仍须符合一设计一申请之原则,申请人可在图面中解释变化前后的数个画面设计,不过该数个画面之间必须是基于相同操作目的,并且画面要有阳台的关联性。如果不符合前述要件则需分割申请,或以参考图之形式揭露。[3]   由上可知,以上条件较大地限制了可申请为外观设计的图像设计,且一般限定为物品最初的操作选单界面与开机界面,因此在日本获得通过的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很少。   (二)欧盟的保护状况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a、b两款②对“外观设计”“产品”的定义可知:首先,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非是产品本身,即保护的是应用于产品的设计。[4]不过,产品的概念对于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有影响。[5]其次,图标符号被明确列为可受保护的产品范围,这为GUI得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6]最后,从定义来看,产品保护的范围较广――任何工业或手工品,并不限于工业产品。[7]   在实务上,对于申请注册之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欧盟持相当宽松的态度,只要申请案所揭示的图面能够被清楚辨识及区分所申请之部分设计,并且可以被重制,即可获准。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的设计,至于是否要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在图面中表示GUI的设计所实施之终端机、计算机屏幕、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并无强制要求。此外,对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之部分,申请人也不需要在图面说明中清楚叙述其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之部分。因此,几乎所有形式的图像设计都可以构成法定标的。   (三)美国的保护状况   现行美国《专利审查指南》首先对《专利法》第171条规定的“工业产品”提出一般审查原则。“计算机生成图标其单一本身仅是平面装饰”,这是美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在先判定。[8]然而第171条保护暗含在工业产品中的计算机生成图表。[9]所以,为了满足第171条的规定,计算机生成图标必须在显示器等设备中体现。[10]2006年7月新修的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还增加了“可变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据此,外观设计也能保护外观在观测过程中变化的计算机生成图标。   简而言之,美国对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主要系:首先,GUI必须应用于产品上;其次,图像用户界面无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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