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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的安全立法问题.doc
浅谈高校的安全立法问题
【摘要】文章从安全的角度梳理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然后简述了高校校园安全立法的实践进程,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当前学术界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三种态度。然后从法律层级的角度分析了当前高校校园安全立法的现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证加快高校校园安全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呼吁北京市尽快出台地方性的法规,从的实际出发,建立“北京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条例”或类似性质的法律文件,就首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执法方面的迫切问题提出对策,解决首都各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在执法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层级:立法进程;高校安全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08-02
一、重温“法”的概念及其层级关系
“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等等。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安全生产领域,从法的不同层次上分为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和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上位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行政法规,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广义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通常称为条例、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就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
二、高校校园安全立法、执法实践进程简述
1988年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规定了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实施办法,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但是1994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改革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撤销调整了高校的公安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是: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企业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构,已经设立的应按照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或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2002年《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负责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由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高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教育部2002年8月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同时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处理学生的伤害事故提供了客观依据。教育部、公安部2002年发布的《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对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体制、改革、建设等提出了意见。
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虽然不是专门针对高校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但其中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中明确提出了学校、学生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若干规定。如: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2010年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门对高校消防安全的责任、管理、教育和培训等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当前学术界对校园安全立法的探讨
当前大家对于高校校园立法的探讨大致有三种态度,第一、呼吁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加快校园安全立法的进程。如,“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2岁的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代表在议案中提出,长期以来,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学校稳定、保障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工作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他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使校园安全管理有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走上依法治校的法治轨道。”从地方的角度讲,如上海市常委会在2001年讨论时指出,“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来规范和完善校园的各项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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