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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复习纲要
行政处罚法复习纲要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凡是没有公布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包括个别列举的六种,在列举的六种之外可以创设 新的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律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可以创设新的处罚)。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指: 1.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文件中设定,法定文件以外的文件不能设定。 2.部门规章才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制定规章以下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能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3.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他们制定的文件中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处罚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行为地、违法结果地、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标准是按最先查处地确定管辖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它是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不能消除危害状态情况下的补充行为。 2.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 4.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两种情况要折抵:罚款折抵罚金和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 5.追究时效。 法律规定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的六个月;另一个是《海关法》规定的三年。 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需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三个条件:处罚种类是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 2.简易程序的步骤: 第一,表明身份; 第二,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四,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1)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简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也要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如果在简易程序中没有告知、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也是有效的。而根据一般程序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无效。 (2)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简易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执法人员,而一般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 (3)简易程序中,当场把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在一般程序中,要通过某种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目前行政处罚中听证的条件 四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以下三种情况为罚缴合一: (1)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 (2)如果是20元以上的,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的时候,被出发人拿不出身份证件证明他在本地有工作或固定住所的,视为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3)在水上、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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