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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介绍 污染防治司固体废物管理处 钟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目 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背 景 为贯彻落实《意见》(环发[2011]19号),建立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环保部印发了: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2010年督查情况 共抽查1394家单位,抽查合格率为67%。其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165家,合格率为66%;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29家,合格率为72%。 从总体上看: 经济发达地区抽查合格率普遍不高。(如广东、山东、江苏等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无危险废物专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较弱、管理机制体制不顺的地区,抽查合格率较低。(如广西、安徽) * 全国总体目标 到2015年,实现: 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 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 总体思路 目标:“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风险、保安全”; 要求: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考核严格; 抓手:督促政府落实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法律制度。 环保部组织督查中心考核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核辖区内各地市。 督查考核机制 每年被督查的重点省份不少于2个。“十二五”期间,各省份至少被重点督查一次。 对重点省份,至少抽查75家单位;其中,60家产生单位,15家经营单位。 对非重点省份,至少抽查40家单位;其中,30家产生单位,10家经营单位。 督查考核省份的基本要求 所抽查的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 ——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占50%; ——年产生100吨以下10吨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占30%; ——年产生10吨以下工业危险废物的,占20%。 对持环境保护部许可证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督查考核企业的基本要求 各省考核地市,与环保部考核各省平行开展; 各省(区、市)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 各省份督查考核所辖地市的基本要求 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经考核达标的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单位数量) ÷单位抽查总数量 抽查合格率计算公式 通报批评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暂停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把抽查合格率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 督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 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指标体系 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制定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一)指标体系的制定依据 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管理计划制定情况; 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贮存、利用、处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 (二)主要内容 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标注“*”的应重点核查。 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13条、14条为否决项。 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重点核查项目: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 标识制度—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 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转移联单制度—在转移前应报批转移计划。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按照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贮存设施管理—1符合标准要求;2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利用设施管理—定期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处置设施管理—定期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否决项目(2项)——经营许可证制度: 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标注“*”的应重点核查。 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1条、18条和30条为否决项。 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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