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正式教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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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正式教材

第 三 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结构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契税等。   ()特定行为税类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   ()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1)中央税——关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50%)等。(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比例税率等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单位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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