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执法管理课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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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执法管理课件

税收执法管理 根据《税源管理实务》第一章第九节“税收执法管理”和《办税服务学习读本》第十章“税收法制”的内容编列,分七个方面内容讲解: 第一讲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1.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2.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 ②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 ③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④适用行政处罚还需要违法者具有主观过错条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年) 4.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④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5.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④《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⑤《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大常务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含税务分局?) 四.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2.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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