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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规划报建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
第六章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八章 附则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B 附表及附图
附录C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附录D 术语解释
附录E 计算规则
附录F 建筑遮挡高度计算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昌黎县城、抚宁县城)的各项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鉴于我市旅游发展的特殊需要,在规划的旅游度假区内,可增加旅游度假用地类别。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附表B1执行。
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 2.0 大于等于2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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