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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转型期与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定稿)

社会转型期与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麻伟静(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 摘要:社会转型使我国维护宪法权利的案件相继出现,纵观各案解决结果,社会需要宪法权利的实施。宪法规范平等权是人权中最重要权利之一,赋予宪法平等权规范直接效力,宪法权利争议以行政诉讼解决,发挥法院能动司法,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宪法诉讼模式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社会转型 平等权 直接效力 行政诉讼 司法实施 从文本上的宪法到司法实践中的宪法是两个不同领域,宪法权利的实施不仅看法律规范的实施,,更要看宪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大国互访,文化融合,意识觉醒,期待宪法司法实践中翻开崭新的一页。 寻求宪法权利救济的社会背景 (一)传统社会结构转型。 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口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流动,百姓生活在传统的宗族社会里,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导致社会组织结构上,个人依附单位,单位依附国家,在“个人服从组织,地方服从中央”、“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框定下,个人的权利弱化,国家的权力强化。整个社会达成了“共识”,那就是个人的权利是国家的“恩赐”,尽管宪法规定了、肯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但由于权利的存在根本不存在司法实施的社会根基,个人的权利就没有司法实施也没有想到可以用司法实施。个人对于国家是消极的被动地位,由此派生出的是个人的义务。 改革开放之后,原来的社会结构面临着冲击并解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自己的个人土地,不依附于生产队集体。改革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居民户口不再成为代名词,原有的熟人社会变为陌生人社会。个人逐步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个人对集体对国家的依附也逐渐减弱。个人成为“个之人”,社会结构的变迁极大地促进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个人对国家不是消极被动地位,而是要求国家不侵犯不干涉其自由和权利,而且寻求司法实现其宪法中的权利。 社会多元利益冲突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给中国带来了生机,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的危机!从各国宪政发展史看,危机往往是宪政的起因。这种危机大多是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和分配不公造成的,反过来又成为呼唤法治和宪政的动因。这一呼声正获得越来越多的能量,既可能构成中国社会真正的危机,也可能推动中国宪政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方式共同发展,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代”三个要启动违宪审查,五个人要求成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在全国媒体共同推动下,国务院主动将07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等等,这些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或舆论的介入对事件的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当然,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并非都是正面的,特别是对司法案件,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会干扰司法的公正审判。但是,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多元利益冲突,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媒体舆论的监督多方元素融合激发了公民宪法权利意识,呼吁宪法权利通过司法实践得以救济,“通过宪政,国家能为公民保障行政法治不能保障的权利”然而,在公民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宪法基本权利,尝试“宪法司法化”的结果喜忧参半。齐玉苓案《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在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该司法解释停止使用;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规定为由,认为教育部制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们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起诉;四川大学学生蒋韬诉银行招工歧视案,该案被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后,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银行在起诉侯取消了身高要求使得判决失去意义为由驳回,同时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 二、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根本法,其最高权威不是在自我宣称中实现,只有通过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才能推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活力。如果没有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那么宪法就是一部“死法”,一部仅仅写在纸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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