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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转型和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
社会转型和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
张平华
在过去的世纪里,各国民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侵权法亦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迎接挑战、与时俱进,必要的修法或立法势所难免。已完成法典化任务的国家因受法典的牵制其制度变迁反而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尚未制定侵权法(或民法典)的中国,则在立法上拥有后发优势,如能掌握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无疑可防患于未然、确保法律的生命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写照,当代市民社会的转型是影响侵权法制变化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并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技术社会
现代社会不仅是以机器生产、雇工劳动为特点的大工业社会,也是以技术为中心的新型社会。技术社会对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须加大技术保护力度。当代社会,技术是最重要的财富,衡量财富多寡的重要标准是拥有多少技术或智力成果。技术催生的新型财富(例如网络“虚拟财产”、“手机号码”财产、“车牌号码”财产等)也亟待侵权法给予有效保障。技术具有无形性、易受侵害性;一旦被侵害,后果往往较严重,损害扩散之势亦难遏制。因此,积极建构知识产权诉前保护、行政救济制度,加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亦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
让技术真正造福社会成为侵权法重要使命。技术是双刃剑。人类越依赖技术,也就越易被技术所控制或改变。技术推动了大工业的发达也造成了环境污染、机车损害、产品损害等副产品。复制技术既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也给侵害著作权提供了最为便捷的手段。现代文明日益倚重“微软”等软件技术,而“软件漏洞”亦造成了大规模损害,令侵权法措手不及。在秘密监视工作或其他领域电子监控的应用日益增加,各种资料库、信用卡登记的个人信息也急速增长,因此,现代社会技术也正在极度压缩人的隐私空间。技术提升了交易规模和水平也促生了很多经济类侵权。例如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上的侵权,国际贸易中的“无单提货”引发的侵权等。此外,法律也不应漠视技术风险带来的难题,在承认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为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同时,也有必要建立售后警示义务、修理义务和产品召回制度以切实保护消费者之利益。
技术造就专家阶层,掌握技术者掌握社会。面对管领危险之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企业组织体,作为一般民众的受害人有结构上的弱点(structural weakness),难于取得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加害人的过失; 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也较困难。侵权法必须对专家责任、危险责任规定新的归责原则和要件,这就需要承认无过失责任、过失推定责任,以改变结构失衡、实现基本正义。
二、危险社会
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社会,一方面,存在多样化的危险因素,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抛弃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动物致害、无(或限制)责任能力人致害等传统危险因素,也包括了因为科技进步、资讯发达、企业竞争、消费活动等产生的现代新型危险。导致危险的手段既包括高温、高压、有毒、核辐射等危险设施,也包括机器生产、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活动。随着时代发展,传统危险因素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或特点,例如传统的抛弃物致害问题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合起来衍生出高楼上抛弃物致害责任如何归责的新问题;随着珍稀动物保护区的设立,传统的动物致害责任衍生出国有动物、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等新问题。
另一方面,危险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为多数原告(明显的或潜在的)受到同一加害行为侵害,产生严重社会后果,会使整个法律体系不堪负荷。诸如,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食品安全责任等大规模侵权给侵权法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带来了新的挑战。
危险社会中,国家须转变“守夜人”角色、积极干预私法自治,肩负起对社会弱者优越保护的重任,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过错责任制度外,通过社会安全制度或综合性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救济。以过错责任中的“交往安全义务”制度确定被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避免和防止危险。侵权法也需要建立有效的预防、惩戒机制以防患未然,从而于损害赔偿之外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救济方式。
三、利益连带社会
传统民法建立在两个假设基础上:每位社会成员间都呈“原子化”状态相互独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导手段。依此得出的责任以个人责任为主,其中契约法调整正值交易,侵权责任法调整负值交易关系、致害行为以承担损害赔偿为代价。当代社会是以平等、自由、分工、合作为特点的有机团结社会,在具备相当高程度的工业化、人口密度的社会里,社会组织亦高度地相互依赖。在社会成员利益相互牵连的前提下,侵权法连带责任增多、侵权责任呈团体化和社会化发展趋势:
首先是制度化连带责任,法律将团体化的多数当事人或将多数当事人拟制成为一个团体,让每位团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1)以共有的财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连带,共有人对共有物致害侵权责任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区分所有人须对共有物瑕疵致害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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