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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析法学视角中的经济法利益观

社会分析法学视角中的经济法利益观   温杰   摘要:利益与人、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分析法学中利益是其重要的范畴之一,利益观对于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法以平衡协调作为其基本理念,如何合理调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成为经济法重要的课题。本文从人与利益、法律的关系入手,从经济法的不同方面分析了社会分析法学视角中的经济法利益观,并且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解读了其与经济法利益观的契合之处。   一、社会分析法学之利益观   (一)人与利益   利益自古即为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所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利益,并且用不同的方法界定利益。因此关于利益的定义可谓林林总总,但从根本上说,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诉求,但这种诉求表现为利益绝不是主体的任性,而是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其表现出来。这样看来利益的内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也是毋庸置疑的。   人与利益的关系如何密切极易证明,任何一个个体若想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满足某些基本的条件,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即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人与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有人的存在,就有利益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生存和发展的过程就是追求利益 、维护利益的过程。任何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都旨在调和与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因此明确利益对于人的重要性,是构造合理的、符合人的需求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先决性条件。   (二)法律和利益   法律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而这种调整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即表现为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一个核心范畴,是利益在法律中的表现形式,是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利益。法律制度是对相关领域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的确认和保护。利益作为权利的核心内容,通过权利类型及范围在法律规则中的确定而在相应主体间形成了一种配置机制。“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 ,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因此,利益的需求变化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如果主体新的利益调整需求达到了由法律调整的高度,那么就会产生新的法律制度。   (三)社会分析法学之公共利益观   社会分析方法是随着社会学特别是随着社会法学的兴起所产生的法律分析方法。法律既是一种静态的官方文件体系,同时又必须在社会中予以实施,由此造成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以从规范的层面来进行,也可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进行的交叉现象。当然,是用法学的眼光还是用社会学的眼光来分析法律问题,两者在前提和结论上并不相同。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当我们用社会法学的眼光去审视分析法律时,它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如社会分析法学中“利益法学”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他们将协调法律秩序范围中的各种利益作为法官的主要职责之一。而作为“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代表的狄骥的理论则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强调并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社会义务。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尽管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公共利益,但却很难对其作出精确公认的分析,只是见仁见智,难以统一。因此我们只能从微观的角度和不同的方面对其定义进行把握。首先,公共利益须表达一定个人利益的需求,但不可能与所有的个体利益一致。公共利益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代表性,如果公共利益不能体现一定的个体利益要求 ,难以称为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不存在唯一被认可的价值观和标准,亦不可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所有个体的承认。其次,公共利益是一个外延及其宽泛、内涵及其多样的概念,因此并非都可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还需有习惯、道德等方式来调整。   二、从经济法的不同范畴看社会公共利益观   (一)理念   经济法的理念是体现于经济法实践中的最高指导思想、精神及立法宗旨,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范畴 ,但目前法学界的认识分歧较大。结合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存在基础综合考察,“平衡、协调”(实质即和谐)是各种观点都包含的思想。而平衡协调的客体则是各种利益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所隐含着的这种理念就是很好的说明。就经济法的本质而言,平衡协调是其首要的基本原则。它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局限在经济利益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涉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 社会性是其本质特征 。它与公共性、公益性、干预性相联系。它调整经济关系的最高目标,应当是保障国民经济能够平稳持续地发展,即平衡各中利益需求,并加以协调,使得经济生活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在其中取得某种平衡和一致,成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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