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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29项).doc
自治县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29项)
部门: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
序号 权利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保留 2 行政许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 年8月29 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 号)第19 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 号)第17 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保留 3 行政许可 水工程保护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保留 4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保留 5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保留 6 行政许可 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行政法规】(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保留 7 行政许可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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