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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案例讨论】【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一道案例 甲和乙是同乡邻居,均为25岁男子,甲在A市打工,某日回乡遇见乙就和乙说自己在外地打工每天能赚800块,乙听了很心动,就要求甲下次出去打工的时候也把自己带上,甲就同意了。 过了几天甲回A市后找到一煤矿公司老板丙,并与其商量以1000元的价格把乙卖与其做苦工。后甲回乡告诉乙说已经帮乙找好了工作,准备带乙过去,问乙愿意不愿意,乙欣然同意与甲前往A市。甲把乙带到丙处后,从丙处拿到1000元钱,然后走了。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这个题目简单的叫人有点拿不准~~姑且先胡说一气 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从犯罪概念看,甲某以欺骗手段非法介绍乙到煤矿公司做苦力并从中牟利,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甲的行为并未构成现有刑事法律中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的罪名。仅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首先,此种“恶意中介”不同于诈骗,其1000元非法所得系与得利方不正当交易所得,并无非法占有乙财产的故意。其次,整个拐骗行为过程中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没有使用绑架、非法拘禁等可能导致有罪情形的暴力手段,且有别于拐卖人口。至于乙在煤矿公司后是否因为苦力身份而遭受人身、经济权利受损,应由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常见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则由刑法具体规定处理。但是甲的非法中介行为如因为次数过多、中介标的过大,造成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后果或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要同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和相关刑事责任。 呵呵,越是简单的越是不好确定。这道案例简单的说就是“以平和的手段方式拐卖成年男子” ,答案就是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论依据是刑法总则中“罪刑法定原则”。 不过,并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刑法的法条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法律硕士的考试,回答到这里就可以了^_^,如果觉得还不够的话就继续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具体特点等方面发挥即可) 顺便说说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个问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现行刑法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明文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订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包括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具体的体现和要求是(以下是理解的内容,大家看看就好^_^): 1、必须是成文法。所有的刑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排斥习惯法。 2、禁止事后法。因为事后法不具有可预测性。 3、禁止有罪类推,彼附援引,但是扩大的解释并不禁止。 4、禁止不定期刑。因为没有实现刑的法定而只实现了罪的法定。 5、排斥含混不清的规范,应尽量的明确具体。因为模糊不清的规范不具有预测指引的功能,从而给了司法机关任意解释的机会。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要求坚持人道主义,禁止残酷刑罚。 某甲96年一年中连续偷盗机动车辆价值200多万元。 (1)如果甲的行为在98年事发。请问对甲是适用79刑法还是适用97刑法?为什么? (2)如果甲的行为在96年被发现并经过法院审判被判处无期徒刑,98年甲以刑罚过重为由向法院申诉,请问该要求是否予以支持?为什么? 根据79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死刑。根据9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适用97刑法。甲的行为在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新刑法虽同认为是犯罪,但处刑相对较轻,且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根据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生效后的新刑法定罪量刑。 2)法院应不予支持。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新刑法对新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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