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09年刑法新大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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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09年刑法新大纲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2/33,单选)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一、预测背景   从2007年开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连续两年成为命题人关注的焦点,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独列为一个科目,并在司法部公告中注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因此,本部分将成为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内容。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7年,多项选择1道(2分),简答题1道(20分),总计22分;2008年,论述题1道(20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考点预测   根据考试惯例和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预测2009年卷一将会出现一道以上选择题,卷四将会出现一道论述或分析题,合计20—30分。   (一)选择题:   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和体系完备)   (二)简答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题要点:(1)、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2)、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3)、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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